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予以调整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6-25 06:45) 点击:1311 |
和女友感情不和分手,无奈,小崔只能将事先预定好的婚宴取消,可不料酒店竟然要收取婚宴价格50%的违约金。为此,小崔与酒店对簿公堂。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酒店收取的违约金过高,应调整至合理范围内。 【案件回放】 随着两人的感情进入蜜月期,小崔和女友决定走进婚姻的殿堂。2012年3月,小崔找到一家五星级酒店,就2012 年9月在酒店举行婚宴达成了口头协议,十余桌婚宴的价格为42768元。定口头协议当天,小崔支付了定金5000元。同年4月,小崔与酒店签订了婚宴协议书;8月,小崔按婚宴协议书要求支付了婚宴总金额50%的预付款21300元。 可世事难料,小崔和女友因感情不合,在举行婚宴前不久分手了。因婚宴无法继续举行,小崔父母于2012年8月底亲自到酒店,通知相关负责人婚宴被迫取消,并当场表示愿意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对酒店的损失做出相应赔偿。嗣后,小崔与酒店就赔偿事宜进行多次沟通,但酒店坚持按照婚宴协议书中违约责任条款处理,即小崔应支付婚宴价格50%费用;而小崔坚持要求酒店出具实际损失情况。后酒店开具发票及收据收取小崔违约金21384元,并将定金余款4916元退回小崔。 小崔认为其行为是预期违约,酒店收取违约金过高,故诉至法院,要求酒店退还违约金14969元。 “双方协议书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原告违约在先,依据违约金条款,被告收取50%的违约金符合约定。另外,原告取消婚宴的当日酒店出现空挡,全天没有办婚宴,也有重大损失。”庭审中,酒店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多收取的违约金14969元。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原告的预期违约所产生的损失,但考虑到被告酒店婚宴预定的特殊性,且原告取消婚宴确实给被告实际经营造成一定的损失,故依据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并结合餐饮行业的实际情况,认定双方约定50%的违约责任过高,予以调整。原告自愿承担违约金6415元(即婚宴价格的15%)应属合理,予以采纳。 【法辞典】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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