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权利与公房权利人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6-20 01:11) 点击:1404 |
房改方案中: 购房权:承租人、同住成年人 房屋产权: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同住人、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购房人配偶 房屋租赁中: 居住权:共同居住人 同意权: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 续租权:1、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2、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3、本市无常住户口但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4、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5、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房屋拆迁中: 补偿款分割权:承租人、同住人、视为同住人 二、权利人的定义 房改方案中的同住人: 1、94方案中确定,购房人是 办法:“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 细则:“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 2、94方案中确定,同住人是 问题解答二: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赁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 3、95方案中确定,购房人是 细则: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十八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4、95方案中确定,同住人是 问题解答: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赁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 房屋租赁中的同住人: 5、《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有两类共同居住人:一类是“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一类是“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人享有居住权,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享有特权。 6、《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公房转租、交换需要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 7、《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可以成为新的房屋租赁人的是“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 8、《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在承租人死后,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是“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其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9、《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意见二中, 共同居住人是指: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0、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中确定了三种特殊人享有续约权: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房屋拆迁中的同住人: 11、上海高院,《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确定一种是“同住人”,一种是“视为同住人”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视为同住人”是指: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是为同住人; 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型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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