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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手机里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码

 

      每个人的手机里都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码。律师这个古老而又新鲜的行业正活动在这个最美好,又最坏的时代,最光明又最黑暗的时代。

      有好事,你得找律师。买房子是在现今社会来说是一件再好不过的事,能买得起房子也就是说你从此成为有产阶级啦。但是各位朋友,买房子这么大的一件事,而是没有律师朋友为你把把关,很可能就是好事变成坏事。你买的房子可能是有瑕疵的,可能是被押抵过的,也可能是有其他的共有人,也可能是一房二卖。总之,你得有个律师为你把把关,才能放心的住上自己辛苦买来的房子。

     有坏事,你得找律师。坏事多了,你可能被人打了,有可能被人骗了,总之有太多的坏事。你都可以找个律师朋友为你参考。可能有人欠你的钱不还,你想追讨,但碍于面子一直没有行动,律师可以帮你这个忙。律师就是消防对,哪里有火哪里跑,律师就是清道夫,哪里不路不顺,哪里清。

      每个人的手机里都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吗。有人说,律师不顶用,还是关系管用。我觉得这句话不太客观。根据二八原理,有关系的人也只有极少数的人,大多数的人都是平民百姓,他们之间的大多数矛盾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在平民百姓的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从出生到死亡,你都跟法律离不开关系。如果你的手机里有一位律师朋友的号码,你就多了一份保障,你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合理的规避法律风险才是最聪明的选择。

      每个人的手机里都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码,不是说你一定要请律师打官司,把律师当成朋友,其实很多情况下律师是愿意为您免费解答一些法律问题的,所以请你大胆的留住律师的号码吧,陈锡亮律师的手机号码是:13764474263,欢迎打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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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权利与公房权利人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6-20 01:11)     点击:1404

房改方案中:

购房权:承租人、同住成年人

房屋产权: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同住人、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购房人配偶

房屋租赁中:

居住权:共同居住人

同意权: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

续租权:1、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2、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3、本市无常住户口但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4、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5、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房屋拆迁中:

补偿款分割权:承租人、同住人、视为同住人

二、权利人的定义

房改方案中的同住人:

1、94方案中确定,购房人是

办法:“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

细则:“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

2、94方案中确定,同住人是

问题解答二: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赁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

3、95方案中确定,购房人是

细则: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十八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4、95方案中确定,同住人是

问题解答: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赁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

房屋租赁中的同住人:

5、《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有两类共同居住人:一类是“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一类是“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人享有居住权,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享有特权。

6、《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公房转租、交换需要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

7、《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可以成为新的房屋租赁人的是“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

8、《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在承租人死后,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是“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其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9、《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意见二中,

共同居住人是指: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0、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中确定了三种特殊人享有续约权: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房屋拆迁中的同住人:

11、上海高院,《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确定一种是“同住人”,一种是“视为同住人”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视为同住人”是指: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是为同住人;

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型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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