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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手机里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码

 

      每个人的手机里都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码。律师这个古老而又新鲜的行业正活动在这个最美好,又最坏的时代,最光明又最黑暗的时代。

      有好事,你得找律师。买房子是在现今社会来说是一件再好不过的事,能买得起房子也就是说你从此成为有产阶级啦。但是各位朋友,买房子这么大的一件事,而是没有律师朋友为你把把关,很可能就是好事变成坏事。你买的房子可能是有瑕疵的,可能是被押抵过的,也可能是有其他的共有人,也可能是一房二卖。总之,你得有个律师为你把把关,才能放心的住上自己辛苦买来的房子。

     有坏事,你得找律师。坏事多了,你可能被人打了,有可能被人骗了,总之有太多的坏事。你都可以找个律师朋友为你参考。可能有人欠你的钱不还,你想追讨,但碍于面子一直没有行动,律师可以帮你这个忙。律师就是消防对,哪里有火哪里跑,律师就是清道夫,哪里不路不顺,哪里清。

      每个人的手机里都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吗。有人说,律师不顶用,还是关系管用。我觉得这句话不太客观。根据二八原理,有关系的人也只有极少数的人,大多数的人都是平民百姓,他们之间的大多数矛盾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在平民百姓的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从出生到死亡,你都跟法律离不开关系。如果你的手机里有一位律师朋友的号码,你就多了一份保障,你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合理的规避法律风险才是最聪明的选择。

      每个人的手机里都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码,不是说你一定要请律师打官司,把律师当成朋友,其实很多情况下律师是愿意为您免费解答一些法律问题的,所以请你大胆的留住律师的号码吧,陈锡亮律师的手机号码是:13764474263,欢迎打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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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签字,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6-20 01:09)     点击:1367

案情介绍:

个人资料泄露,伪造签字,房子被他人出卖

2004年1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入职登记。

2004年2月,被告借用原告的房产证向他人借款作为担保。

2004年3月3日,被告与第三人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和《借款人委托付款授权书》,银行放款至原告账户,但实际为被告所得。

2004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

2004年3月18日,第三人银行将贷款划入“原告”的账户。

2004年5月17日,被告经核准登记为房地产权人。

2004年5月17日,银行经核准登记为房屋抵押权人。

2008年9月26日法院受理。

2008年10月29日,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原告的签字进行鉴定,结论为非原告本人所写。

2009年2月19日,被告和银行达成协议,由被告偿还银行贷款,继续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案情分析:

房产买卖合同,当事人或共有人没有签字,不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并没有出售该房屋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因此这个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判决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利返还给原告。上海房产律师网|房产律师咨询房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律师。

法律依据:

合同成立需要具备1、合同当事人,2要约和承诺,3合意。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并没有发出要约,因此合同是根本就不成立的,自然不涉及到合同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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