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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手机里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码

 

      每个人的手机里都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码。律师这个古老而又新鲜的行业正活动在这个最美好,又最坏的时代,最光明又最黑暗的时代。

      有好事,你得找律师。买房子是在现今社会来说是一件再好不过的事,能买得起房子也就是说你从此成为有产阶级啦。但是各位朋友,买房子这么大的一件事,而是没有律师朋友为你把把关,很可能就是好事变成坏事。你买的房子可能是有瑕疵的,可能是被押抵过的,也可能是有其他的共有人,也可能是一房二卖。总之,你得有个律师为你把把关,才能放心的住上自己辛苦买来的房子。

     有坏事,你得找律师。坏事多了,你可能被人打了,有可能被人骗了,总之有太多的坏事。你都可以找个律师朋友为你参考。可能有人欠你的钱不还,你想追讨,但碍于面子一直没有行动,律师可以帮你这个忙。律师就是消防对,哪里有火哪里跑,律师就是清道夫,哪里不路不顺,哪里清。

      每个人的手机里都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吗。有人说,律师不顶用,还是关系管用。我觉得这句话不太客观。根据二八原理,有关系的人也只有极少数的人,大多数的人都是平民百姓,他们之间的大多数矛盾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在平民百姓的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从出生到死亡,你都跟法律离不开关系。如果你的手机里有一位律师朋友的号码,你就多了一份保障,你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合理的规避法律风险才是最聪明的选择。

      每个人的手机里都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码,不是说你一定要请律师打官司,把律师当成朋友,其实很多情况下律师是愿意为您免费解答一些法律问题的,所以请你大胆的留住律师的号码吧,陈锡亮律师的手机号码是:13764474263,欢迎打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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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应当由全部产权人签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6-20 01:08)     点击:1411

案情介绍:

2007年7月2日,买方王先生和卖方李先生、赵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王先生交付李先生、赵女士3万元定金。双方约定在2007年7月10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卖方李先生和赵女士在《房地产出售确认书上》签字,承诺“本人是该房地产的权利人,确认收到买方王先生定金3万元。……若存在非该房地产证上记载的任何第三人对该房地产有出售之权利,则视作本人已经取得该任何第三人关于出售该房地产的同意,并代表任何的第三人签署本确认书。”

后,卖方李先生、赵女士因为房价上涨,不同意与买方王先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王先生出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卖方李先生、赵女士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卖方李先生、赵女士抗辩称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没有经过另一共有人李小姐(李先生、赵女士的女儿,在大学读书)的同意,应属无效,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分析:

如何正确签订居间协议,防止卖方拒绝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审判结果:

卖方李先生、赵女士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不同意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

李小姐是卖方李先生、赵女士的女儿,又是在校学生,并且卖方李先生、赵小姐曾保证代表任何第三人签署确认书,故买方王先生有理由相信卖方李先生、赵女士有权代表其女儿李小姐签字,该《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张雷律师认为,如果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时,全部产权人都签字,则可以有效约束房屋卖方,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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