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应当由全部产权人签字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6-20 01:08) 点击:1411 |
案情介绍: 2007年7月2日,买方王先生和卖方李先生、赵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王先生交付李先生、赵女士3万元定金。双方约定在2007年7月10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卖方李先生和赵女士在《房地产出售确认书上》签字,承诺“本人是该房地产的权利人,确认收到买方王先生定金3万元。……若存在非该房地产证上记载的任何第三人对该房地产有出售之权利,则视作本人已经取得该任何第三人关于出售该房地产的同意,并代表任何的第三人签署本确认书。” 后,卖方李先生、赵女士因为房价上涨,不同意与买方王先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王先生出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卖方李先生、赵女士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卖方李先生、赵女士抗辩称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没有经过另一共有人李小姐(李先生、赵女士的女儿,在大学读书)的同意,应属无效,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分析: 如何正确签订居间协议,防止卖方拒绝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审判结果: 卖方李先生、赵女士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不同意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 李小姐是卖方李先生、赵女士的女儿,又是在校学生,并且卖方李先生、赵小姐曾保证代表任何第三人签署确认书,故买方王先生有理由相信卖方李先生、赵女士有权代表其女儿李小姐签字,该《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张雷律师认为,如果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时,全部产权人都签字,则可以有效约束房屋卖方,防范风险。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