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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手机里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码

 

      每个人的手机里都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码。律师这个古老而又新鲜的行业正活动在这个最美好,又最坏的时代,最光明又最黑暗的时代。

      有好事,你得找律师。买房子是在现今社会来说是一件再好不过的事,能买得起房子也就是说你从此成为有产阶级啦。但是各位朋友,买房子这么大的一件事,而是没有律师朋友为你把把关,很可能就是好事变成坏事。你买的房子可能是有瑕疵的,可能是被押抵过的,也可能是有其他的共有人,也可能是一房二卖。总之,你得有个律师为你把把关,才能放心的住上自己辛苦买来的房子。

     有坏事,你得找律师。坏事多了,你可能被人打了,有可能被人骗了,总之有太多的坏事。你都可以找个律师朋友为你参考。可能有人欠你的钱不还,你想追讨,但碍于面子一直没有行动,律师可以帮你这个忙。律师就是消防对,哪里有火哪里跑,律师就是清道夫,哪里不路不顺,哪里清。

      每个人的手机里都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吗。有人说,律师不顶用,还是关系管用。我觉得这句话不太客观。根据二八原理,有关系的人也只有极少数的人,大多数的人都是平民百姓,他们之间的大多数矛盾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在平民百姓的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从出生到死亡,你都跟法律离不开关系。如果你的手机里有一位律师朋友的号码,你就多了一份保障,你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合理的规避法律风险才是最聪明的选择。

      每个人的手机里都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码,不是说你一定要请律师打官司,把律师当成朋友,其实很多情况下律师是愿意为您免费解答一些法律问题的,所以请你大胆的留住律师的号码吧,陈锡亮律师的手机号码是:13764474263,欢迎打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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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时买方要主张差价损失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06-20 01:07)     点击:1534

案情介绍:

2007年9月8日,买方王先生和买方李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次日,买方王先生支付给卖方李先生定金20万元。居间协议约定了明确的付款时间及房屋交付条件、日期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必备内容。

2007年10月份,卖方李先生通知买方王先生不同意按照原价720万出售,双方遂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卖方李先生发出通知的当日,李先生与案外人赵小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价格为815万。

于是,2007年买家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认为卖方李先生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构成违约,要求卖方李先生返还定金40万元,并赔偿损失75万元。

案情分析:

卖方一房两卖,买方可以主张哪些损失赔偿?

审判结果: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且买方支付了20万的定金,卖方收受了定金并出具了收条,故对卖方的违约情形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买卖双方对买卖合同必备内容已经达成了一致,卖方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签约,并在较短时间内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机会利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案件实际履行的情况,酌定判决卖方赔偿买方差价损失20万元。

法律依据:

本起案件有三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居间协议具备了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二是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卖方一房两卖,买方可否主张差价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因此,虽然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名义上是居间协议,但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受合同名称的影响,而与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有关。在本案中,居间协议具备了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因此,法院认定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起案件中,当事人要求按照两份合同的差价赔偿,这种差价是属于可得利益的范畴,卖方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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