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2-01 05:38) 点击:836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现行刑诉法规定案子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有权委托辩护人,草案将辩护人介入刑事案件的时机提前至侦查阶段,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律师执业及推动法治进步来说无疑是重大的利好消息。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确立了,关键是辩护人在此阶段有何辩护权利。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这条规定与现行的相关规定相比只是多了“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案件正处于侦查之中,这时辩护人找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具体指的是哪些情况?侦查机关如果不配合、不给辩护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机会怎么办?如果这项律师权利受到侵害后,有何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侦查机关作为强势部门,为了自己顺利侦查案件的考虑,他们对于站在犯罪嫌疑人立场的辩护人前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会欢迎吗?在“案件有关情况”不能明确、辩护权利受损没有救济途径的前提下,辩护人定不受侦查机关的待见,了解不到案件的任何情况。 不管如何,将要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法制的巨大进步。刑事律师怎样实现权力,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京大刑事团队多次研讨,取得以下研究成果。如果刑诉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话,因为赋予律师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就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必然会对案件有关情况深入了解,但是,我们现在还不容乐观,即使顺利通过,我们相信律师无障碍会见也必然会受到来自公安机关的各种刁难。随着从上到下的全方位推进,无障碍会见是完全能够实现的。律师侦查阶段介入的必要性。众所周知,我国刑事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次数和人数逐年下降,有来自各方面的原因,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刑法304条的“伪证罪”。侦查阶段是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时间,律师介入后,如果证据出现反复,就会把矛头直接指向辩护律师,甚者以“伪证罪”定罪;其次,委托律师渠道不通畅,虽然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有委托律师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告知了要委托律师,但公安侦查机关怠于履行转告义务的意识不强,造成无法委托律师,家属委托律师时也会受到各方面错误的引导,不惜找关系,跑路子也不愿意委托律师,最后上当受骗;还有就是律师专业素质不高,年轻律师因为没有经验,无法完成办案工作,有经验的律师大多不愿意承办刑事案件,因为相对于经济案件,刑事律师不赚钱。需要声明的是,这些都是不正确的,随着法治的进步,律师介入刑事案件会成为一种常态。给律师创造优越的办案环境,必然是大的方向,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因为今早的介入,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究竟应该怎样发挥作用呢?笔者从办案中总结出“及时、告知、了解、沟通” 的工作方法,以下分别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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