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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手机里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码

 

      每个人的手机里都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码。律师这个古老而又新鲜的行业正活动在这个最美好,又最坏的时代,最光明又最黑暗的时代。

      有好事,你得找律师。买房子是在现今社会来说是一件再好不过的事,能买得起房子也就是说你从此成为有产阶级啦。但是各位朋友,买房子这么大的一件事,而是没有律师朋友为你把把关,很可能就是好事变成坏事。你买的房子可能是有瑕疵的,可能是被押抵过的,也可能是有其他的共有人,也可能是一房二卖。总之,你得有个律师为你把把关,才能放心的住上自己辛苦买来的房子。

     有坏事,你得找律师。坏事多了,你可能被人打了,有可能被人骗了,总之有太多的坏事。你都可以找个律师朋友为你参考。可能有人欠你的钱不还,你想追讨,但碍于面子一直没有行动,律师可以帮你这个忙。律师就是消防对,哪里有火哪里跑,律师就是清道夫,哪里不路不顺,哪里清。

      每个人的手机里都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吗。有人说,律师不顶用,还是关系管用。我觉得这句话不太客观。根据二八原理,有关系的人也只有极少数的人,大多数的人都是平民百姓,他们之间的大多数矛盾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在平民百姓的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从出生到死亡,你都跟法律离不开关系。如果你的手机里有一位律师朋友的号码,你就多了一份保障,你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合理的规避法律风险才是最聪明的选择。

      每个人的手机里都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码,不是说你一定要请律师打官司,把律师当成朋友,其实很多情况下律师是愿意为您免费解答一些法律问题的,所以请你大胆的留住律师的号码吧,陈锡亮律师的手机号码是:13764474263,欢迎打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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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农转非,很重要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1-19 09:54)     点击:1108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将对受害人的分类,从过去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划分为“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到现在以职业、居住、生活的地域和时间为标志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立法的一个进步。
  但是,在《解释》颁布的初期,大多数法院仍然按照受害者的户口性质确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基数,农业人口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非农业人口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这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得到的赔偿结果相差非常大,接近三比一。如此明显的同命不同价,引起了社会上极大的争议。
  在现实生活中,“城镇居民”并不等同于“非农业人口”人员,其所包含的主体远比“非农业人口”要广。
  “城镇居民”是指在城镇有固定的住所居住,在城镇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并且户口落在城镇的人员;或者户口虽未在城镇落户,但是其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可认定为“城镇居民”。因此,是否属于“城镇居民”并不以或并不仅仅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城镇居民”不仅包括户口登记为“非农业人口”并且居住在城镇的人员;而且包括居住在城市或小城镇的,户口登记为“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以及户口虽未落户城镇,但是其已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已经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
  “农村居民”也并不等同于“农业人口”人员,农村居民仅仅是“农业人口”户口人员中的一小部分。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大量农民已不再从事单纯的农业生产,他们开始进入城镇打工和生活。然而他们中间有大量农民户口仍在农村尚未迁至城镇,但其已“人户分离”由农村进入城镇,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并达到一定期限,他们已融入城镇,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职业状况以及收入和消费标准均发生了变化。对于这部分人而言,如果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爱害人,其遭受的收入和财产等实际损失已完全不同于在其进城以前作为农村居民所遭受的损失,两者相比,前者的损失要大的多。
  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对虽然是“农业人口”户口,但“人户分离”到城镇连续工作、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而且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已与农村和农业生产相分离的人员,也应作为城镇常住人口,将其视作“城镇居民”。
  所以,“农村居民”仅指系“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居住、生活并以农业生产和劳动作为自己生活来源的人员,即农村常住人口。
  基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请示,于2006年4月3日下发了〔2006〕民他字第25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全文如下: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这个复函下发后,好象解决了在城镇打工达到一定时间的农业户籍人员的赔偿标准问题,但是何谓经常居住地?何谓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什么地方算城镇,按居住房屋的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吗?城郊结合部怎么处理?这些问题是否应该进一步明确?
  在现在这种经济大变化的背景下,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又作了些适当的变通。实践审理中,确定赔偿标准主要考虑受害者的收入来源等因素,对实际居住地的考虑也很多,本人原来代理的一些交通事故案件的判决结果即是如此。如某外来务工人员,在上海市工作已有两三年,而且单位为其购买了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该员工期间又是有固定居住地,后因交通事故受伤,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要求按农村标准赔偿,我们受害者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后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按城镇标准赔偿。
  尽管如此,“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仍然存在,譬如没有在城镇工作的农业户口受害者,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仍然沿用农村赔偿标准,希望国家在此问题上能够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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