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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手机里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码

 

      每个人的手机里都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码。律师这个古老而又新鲜的行业正活动在这个最美好,又最坏的时代,最光明又最黑暗的时代。

      有好事,你得找律师。买房子是在现今社会来说是一件再好不过的事,能买得起房子也就是说你从此成为有产阶级啦。但是各位朋友,买房子这么大的一件事,而是没有律师朋友为你把把关,很可能就是好事变成坏事。你买的房子可能是有瑕疵的,可能是被押抵过的,也可能是有其他的共有人,也可能是一房二卖。总之,你得有个律师为你把把关,才能放心的住上自己辛苦买来的房子。

     有坏事,你得找律师。坏事多了,你可能被人打了,有可能被人骗了,总之有太多的坏事。你都可以找个律师朋友为你参考。可能有人欠你的钱不还,你想追讨,但碍于面子一直没有行动,律师可以帮你这个忙。律师就是消防对,哪里有火哪里跑,律师就是清道夫,哪里不路不顺,哪里清。

      每个人的手机里都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吗。有人说,律师不顶用,还是关系管用。我觉得这句话不太客观。根据二八原理,有关系的人也只有极少数的人,大多数的人都是平民百姓,他们之间的大多数矛盾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在平民百姓的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从出生到死亡,你都跟法律离不开关系。如果你的手机里有一位律师朋友的号码,你就多了一份保障,你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合理的规避法律风险才是最聪明的选择。

      每个人的手机里都应该有一个律师的号码,不是说你一定要请律师打官司,把律师当成朋友,其实很多情况下律师是愿意为您免费解答一些法律问题的,所以请你大胆的留住律师的号码吧,陈锡亮律师的手机号码是:13764474263,欢迎打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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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可以同时获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1-19 09:52)     点击:868

案件经过:

李某系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于2007年1月进入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工作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成为其公司员工。2007年9月某日在去上班途中与黄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宝山区某路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次日上海市宝山区交警队做出黄某负事故全责,李某无事故责任的事故认定。李某事后委托本所专人就本案赔偿事宜全权处理。期间因为赔偿问题与对方协商未果后,遂将黄某和车主及某某保险公司告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95838.4元。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由两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92723.4元。

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过程中的同时,为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我们向上海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因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认定为工伤。其伤势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六级。由于李某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交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就李某因工致残六级工伤保险待遇等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15390元承担责任。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后,公司不服,认为李某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经获得赔偿,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遂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的权益,因此对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提出“李某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没有为李某在职期间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故李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公司自己直接全部承担。因此法院一审判决为:“驳回诉请,维持原来裁决结果,用人单位承担李某一次性残疾赔偿金等等共计人民币215390元”。

案件分析:

一、李某在上班途中与黄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故向黄某等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的赔偿。系由于黄某对李某的直接侵权行为造成,此为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二、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可依据本办法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其职工缴纳保险费而发生的工伤事故,所有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李某系因工致残,而用人单位未按有关规定为李某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故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应当自己承担李某工伤待遇赔偿责任。

三、李某在民事损害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关系方面,即在获得民事损害赔偿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根据我国现行两个部门法中之间并没有“二选一”的法律规定,即在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赔偿方式的模式。从现行法律条款看,有关在民事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问题上,首先肯定了受害人对直接侵权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并没有否定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予以赔偿,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在因工致残、死亡或职业疾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特点是劳动者在因工发生事故后的一种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故本案中李某从民事损害中获得赔偿并不能减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的结果。

要特别说明的是,此类案件需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和取证,综合审查后方能获得最大合法权益。

特别提示:

本市出台《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已有多年。但最近几年来,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劳动者因工致残或死亡事故频频发生;事后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劳纠案件越来越多;致使劳仲委的此类案件越堆越高,且不能在法定时间内结案;劳动受害者更是维权路“盲”茫!探其原因,就是不少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欠佳考虑,往往不为外来务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不少外来员工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认为社会保险看不见、摸不着,买不买无所谓。或是发到自己的口袋里划算,也不主动要求企业为其缴纳,以换取一份稳定的工作或更高的工资。其实社会保险是一种利用社会资源对发生工伤损害或重大疾病的劳动者进行援助或补偿的重要救济途径。其中的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不参加社会保险既是违反法律,也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不仅会给劳动者带来重大伤害,也使某些企业无力负担赔偿责任。最终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均得不到保障或补偿。对第三人直接侵权所造成工伤的案件,有些企业单位认为只要获得了第三方的赔偿,劳动者就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些劳动受害者也基于此误解而放弃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在我国各省、市中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维权诉请程序中均需寻求不同的部门,也适用众多不同的部门法律。所以当事人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应该委托专业且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处理,以最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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