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可以同时获得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1-19 09:52) 点击:868 |
案件经过: 李某系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于2007年1月进入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工作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成为其公司员工。2007年9月某日在去上班途中与黄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宝山区某路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次日上海市宝山区交警队做出黄某负事故全责,李某无事故责任的事故认定。李某事后委托本所专人就本案赔偿事宜全权处理。期间因为赔偿问题与对方协商未果后,遂将黄某和车主及某某保险公司告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95838.4元。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由两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92723.4元。 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过程中的同时,为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我们向上海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因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认定为工伤。其伤势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六级。由于李某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交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就李某因工致残六级工伤保险待遇等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15390元承担责任。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后,公司不服,认为李某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经获得赔偿,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遂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的权益,因此对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提出“李某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没有为李某在职期间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故李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公司自己直接全部承担。因此法院一审判决为:“驳回诉请,维持原来裁决结果,用人单位承担李某一次性残疾赔偿金等等共计人民币215390元”。 案件分析: 一、李某在上班途中与黄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故向黄某等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的赔偿。系由于黄某对李某的直接侵权行为造成,此为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二、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可依据本办法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其职工缴纳保险费而发生的工伤事故,所有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李某系因工致残,而用人单位未按有关规定为李某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故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应当自己承担李某工伤待遇赔偿责任。 三、李某在民事损害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关系方面,即在获得民事损害赔偿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根据我国现行两个部门法中之间并没有“二选一”的法律规定,即在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赔偿方式的模式。从现行法律条款看,有关在民事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问题上,首先肯定了受害人对直接侵权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并没有否定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予以赔偿,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在因工致残、死亡或职业疾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特点是劳动者在因工发生事故后的一种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故本案中李某从民事损害中获得赔偿并不能减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的结果。 要特别说明的是,此类案件需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和取证,综合审查后方能获得最大合法权益。 特别提示: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