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你辩护之寻衅滋事罪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0-27 06:51) 点击:954 |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受上海市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和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被告的同意,在贵院审判的纪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依法担任纪某的辩护律师。依据事实与法律为其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并望采纳。 一、对于本案件的事实认定、罪名定性没有异议。 二、对纪某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没有异议。 三、纪某到案后能够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工作人员的工作,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望审判长能够充分考虑纪某“坦白从宽”的法定情节,减轻或从轻处罚。 四、纪某系初犯、偶犯且事出有因(另一被告李伟也供述称所有的事是因他而起,表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纪某的其本质并不坏,一时糊涂而犯法,令人惋惜,望审判长体察其年少无知,给予他悔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 五、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要区别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是处理未成年人案的一个原则。这一方面公诉机关已经做了很大的努力,不但批准了纪某的取保候的申请,而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为纪某申请了法律援助,充分说明了公诉机关教育、训戒之心,实在是纪某的一大幸运。 综上所述,望审判长能够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深切体谅一个未成年犯之心,给予纪某悔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发落。 谢谢审判长! 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陈锡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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